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九七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八六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罪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簡源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