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二一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公克),應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二十三時許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包(毛重○‧九公克)。茲因被告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依法應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李秋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