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聲請人因被告乙○○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九十二年度執字第701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李添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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