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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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2號

原告 周執中

被告 許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賠償項目/金額附表                 

項目

原告起訴請求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本院判賠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113年1-4月之社區管理費

11,424元

同左

冷氣管路清洗費

12,500元

同左

油漆費

36,500元

同左

更換沙發椅腳費

1,000元

400元(須扣除折舊)

室內清潔費

15,000元

10,000元(雖無單據可證,惟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爰酌定適當之賠償金額)

化妝台

6,000元

3,000元(須扣除折舊)

合計

73,8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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