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480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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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802號
原告 周執中
被告 許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24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賠償項目/金額附表
項目
原告起訴請求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本院判賠金額
(單位:新臺幣/元)
113年1-4月之社區管理費
11,424元
同左
冷氣管路清洗費
12,500元
同左
油漆費
36,500元
同左
更換沙發椅腳費
1,000元
400元(須扣除折舊)
室內清潔費
15,000元
10,000元(雖無單據可證,惟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爰酌定適當之賠償金額)
化妝台
6,000元
3,000元(須扣除折舊)
合計
73,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