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犯罪日期│96.11.21│97.01.1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撤緩偵││年度及案號│5076號│字第8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316│9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6.12.28│97.08.13│├─┼─────────┼──────────┼──────────┤│確│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埔刑簡字第316│97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1.17│97.08.13│├─┴─────────┼──────────┼──────────┤│備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501號│277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