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民國47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2年3月11日起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常業竊盜罪│││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刑法第322條│││項││├───────┼─────────────┼─────────────┤│犯罪日期│92年3月11日│92年5月17日│├───┬───┼─────────────┼─────────────┤│偵│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2│92││案├───┼─────────────┼─────────────┤│年│字│偵│偵││號├───┼─────────────┼─────────────┤│度│號│9677│9673│├───┼───┼─────────────┼─────────────┤││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年│93│92│││案├─┼─────────────┼─────────────┤│後││字│上易│上訴│││號├─┼─────────────┼─────────────┤│事││號│55│2334││├─┼─┼─────────────┼─────────────┤│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3│3│││期├─┼─────────────┼─────────────┤│││日│18│8│├───┼─┴─┼─────────────┼─────────────┤││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年│93│93││確│案├─┼─────────────┼─────────────┤│││字│上易│台上││定│號├─┼─────────────┼─────────────┤│││號│55│2543││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3│5│││期├─┼─────────────┼─────────────┤│││日│18│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