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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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
原告 葉陳阿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輝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已到期之會款新臺幣(下同)276,000元,以及民國111年6月8日將到期之會款1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