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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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186號

原告 葉陳阿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坤輝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已到期之會款新臺幣(下同)276,000元,以及民國111年6月8日將到期之會款12,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陳惠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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