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八九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二、三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一件及繕本二件。
二、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打簾小段第五一一、五一一之二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一件。
三、請提出被告甲○○、乙○○最新戶籍謄本一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莉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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