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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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6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中華民國玖拾陸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6年2月9日執行羈押,並於96年5月9日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劉景宜法官陳靜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