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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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樓及68號1、2樓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張漢明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宇太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增旺 、 吉承勳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陸佰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