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劉覺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前聲請對被告 蕭文鳳 、 陳念昕
二人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1號),惟被告蕭文鳳已
於法定期間內提出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而對支付命令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
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2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蕭文鳳、陳念昕二人,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