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308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丁○○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及十一月末日前各給付
  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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