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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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文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文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鴻因犯偽造文書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修法前、後就此部分之規範並無不同,自無庸為新舊法律之比較,應逕依現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定,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37號、台灣屏東地院98年度簡字第1910號、同院97年度簡字第1531號、同院97年度簡字第2087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為附表編號3所示之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531號判決,而附表各罪確皆是受刑人於該判決確定日(即97年11月3日)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廖哲鋒附表:
┌────────┬────────┬────────┬────────┬────────┐│編號│1│2│3│4│├────────┼────────┼────────┼────────┼────────┤│││││││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詐欺│││││││├────────┼────────┼────────┼────────┼────────┤││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0329~970820│961128~970115│970401│970108│││││││├────────┼────────┼────────┼────────┼────────┤│││││││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8年偵字│屏東地檢98年偵字│屏東地檢97年偵字│屏東地檢97年偵字││年度案號│第7405號│第7204號│第4845號│第4748號│││││││├───┬────┼────────┼────────┼────────┼────────┤│││││││││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98年訴字第1737號│98年簡字第1910號│97年簡字第1531號│97年簡字第20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0125│981215│970929│980330│├───┼────┼────────┼────────┼────────┼────────┤│││││││││法院│高雄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案號│98年訴字第1737號│98年簡字第1910號│97年簡字第1531號│97年簡字第2087號││判決│││││││├────┼────────┼────────┼────────┼────────┤││判決│990223│990413│971103│980506│││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