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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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俊明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王**」個人資料不明,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林金福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均應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提出戶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所有權人如有已開始繼承之情形,應提出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28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或來院補正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記載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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