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43號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住○○市○○區○○○路○段00號十五樓之0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世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杜世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