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5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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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字第1551號

原告 黃婕寧

法定代理人 黃裕峰

陳淑今

被告 唐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網路郵局匯款輸錯帳號」將新臺幣23,456元匯至被告所有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合先敘明。本件被告籍設臺北市士林區,有被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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