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簡字第8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鴻榮印鐵製罐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87,
170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6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時當庭變更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1,387,170元,及自99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99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筆錄),核其性質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請
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條文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
自為合法,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0紙,票面
金額總計為1,387,170元,屆期提示後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遭退票,經屢次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本於票據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以資抗辯。
三、法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
退票理由單各10紙為證,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與原
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經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及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
告主張之事實,可堪信為真實。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
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
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
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而涉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761元(即裁判費),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吳念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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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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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城銀行│201,915元│97年12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
│2│京城銀行│178,920元│98年1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
│3│京城銀行│199,385元│98年2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
│4│京城銀行│171,990元│98年3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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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京城銀行│168,700元│98年4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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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京城銀行│110,100元│98年5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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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京城銀行│87,150元│98年6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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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京城銀行│90,510元│98年7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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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京城銀行│84,525元│98年8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
│10│京城銀行│93,975元│98年9月│98年12月│0000000│
││興業分行││12日│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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