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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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六四七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信託局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一○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為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對於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若非受裁定之當事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即不得為之。(參閱本院四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判例)。本件原法院以:抗告人並非原法院八十五年度再抗字第九十一號裁定之再審聲請人,竟對該裁定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因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