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8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五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年度偵字第九三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原判決論處其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罪刑,伊固無辭可辯,但對認定係連續犯部分,則不敢苟同,伊與陳(○○)發生姦情係事實,然並無所謂連續犯之行為,即或姦淫不止一次,亦為性行為之繼續狀態,根本不能認為連續犯云云。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自民國八十年八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多次在台北縣○○鎮○○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宿舍、台北市○○客棧及台中市○○路○段○○○巷內建築工地,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陳(○○)等情。其姦淫之行為,不止一次,因係基於概括之犯意,數次反覆為之,故係連續犯,與繼續犯係以一個行為持續的侵害一個法益,自其行為延長之點觀之,雖與連續犯稍類似,然連續犯係反覆實行數個性質相同之行為,而繼續犯之特性,則僅屬一個行為,不過其不法之狀態常在持續之中,如不法持有槍彈、煙毒之情形然,兩者迥然不同。原判決核無違誤。上訴人對法律之顯然誤解,謂其行為屬於繼續犯而非連續犯以之指摘原判決違法,顯難認係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則其上訴本院提出○○里里長王○○之證明書、○眼科診所之診斷證明書請求諭知緩刑,本院自無從審酌,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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