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77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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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77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77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以上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叁拾叁萬陸仟柒佰玖拾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以下同)000000元,並約定借款期限自94年12月28日
起至101年12月27日止,以1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依年金
法計算月付金,按期攤還本息。借款利率自借款日(即94年
12月28日)起,按固定利率年息百分之1點99按月計付;自
95年3月28日起,改以機動利率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
加年息百分之10點09計算(目前為年息百分之12)按月計付
。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僅繳至96年6月27日止即未清償本息,依約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迭經催討無著,現計尚欠本金
336790元及自96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2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及約
定書等件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
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