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調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調字第4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麥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灣省台中市○區○○里○○路○○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及民事移轉管轄聲請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楨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