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小調字第474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5月20日上午10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調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謝雨真
書記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蔡朱童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蔡朱童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伍仟元(聲請人當庭點
收無誤)。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許麗珠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