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慶瑞律師
呂翊丞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其後本院改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