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66號原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開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每月按新臺幣肆仟元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兩造於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本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就原告基於消費借貸、信用卡契約對被告所提之本件訴訟均為有管轄權法院,合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6日向伊借得新臺幣(下同)50萬元,
貸款期間自94年7月26日起至101年7月25日止,利息以8.8%計算,並應按期攤還本息。如有1期未如期攤還,即視為全部到期。復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攤還本息至97年9月25日止,尚欠伊本金31萬3,433元,爰依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欠款。
㈡被告於94年10月14日與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被告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伊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加計10%違約金,自95年2月起則改為自繳款截止翌日起計收3個月之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9月14日起至97年7月10日止,於特約商店消費簽帳,至98年2月15日止,尚有消費款27萬6,095元及利息8,960元、違約金3,352元,共計28萬8,407元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欠款等情。
㈢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被告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本票、利率表、信用卡申請書、明細表為證,自堪憑信。
六、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借款已屆清償期,被告至今尚欠原告31萬3,433元及自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返還欠款。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1萬3,433元及自97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又按甲方(按即被告)當月簽帳消費之全部金額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以前存入指定帳戶以供乙方(按即原告)扣帳或逕行繳付乙方或其所指定之代收處所,逾期時應自乙方代墊簽帳消費款之日起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按年息19.69%逐日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及違約金;各期帳單週期之違約金計算係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200,001元以上者,應繳納違約金4千元,兩造所訂信用卡契約第14條約定甚明。被告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尚有27萬6,095元未遵期繳款,及計至98年2月15日之利息8,960元及違約金3,352元,共計28萬8,407元未支付,已如上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萬8,407元,及其中27萬6,095元,自98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及自上開起息日起2個月內,每月按4千元加計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姜貴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