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2號聲請人雙銘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6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482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4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寰隆企業有限公司│遠東商銀桃園大興│98年6月10日│485,199元│BW八一八三五六│││1││分行│││0││├─┼─────────┼─────────┼───────────┼────────┼────────┼──┤│00│寰隆企業有限公司│遠東商銀桃園大興│98年6月10日│6,865元│BW八一八三五六│││2││分行│││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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