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16號聲請人 趙子宏 即子鋐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1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長岡機電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林口分行│98年7月10日│450,770元│AA一六八九二三│││1│ 司彭森榮 ││││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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