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七七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費用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八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費用經核應如附表一所示之計算書,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應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F0~T48x6附表一: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二千三百九十六元││├──────────┼───────────┼─────────────┤│第一審複丈費│四千八百元││├──────────┼───────────┼─────────────┤│第一審鑑定費│二萬元││├──────────┼───────────┼─────────────┤│第一審旅費│一千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三百二十六元│聲請人繳一千五百九十八元,││││退三百零六元;相對人乙○○││││繳三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二百零四元││├──────────┼───────────┼─────────────┤│合計│六萬九千七百二十六元││└──────────┴───────────┴─────────────┘~F0~T48x6
附表二:兩造應負擔之比例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編號│共有人│應分擔之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一│丙○○│三分之一│新台幣二萬三千二百四十二元│├───┼─────┼────────────┼─────────────┤│二│乙○○│三分之一│新台幣二萬三千二百零八元│├───┼─────┼────────────┼─────────────┤│三│甲○○│三分之一│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