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3年度士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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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士簡字第一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
第七0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甲○○係廖昱雯之夫,彼此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一款之
家庭成員。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又其對家庭成員
即告訴人廖昱雯故意實施身體上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且成立刑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之傷害罪,應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家庭暴力罪,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意旨漏論及此,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
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梁哲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