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李咏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虎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1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怡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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