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李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因積欠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和信公司)債款債務,經和信公司將上開債權轉讓元
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誠公司),嗣元誠公
司再將上開債權轉讓聲請人,聲請人欲將上開債權讓與通知
對相對人,竟因招領逾期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律師函、債權讓與證明書、退
件信封、債權憑證、被告戶籍謄本及執行命令等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囑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依相對人
戶籍地址查訪,查處情形為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有分局民
國年108月1日8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
稽,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其
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無違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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