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上訴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9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104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5月2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