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海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海商上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第四號
上訴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被上訴人英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 律師複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金圍法官陳玉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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