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號
上訴人 麥帥 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珀珊 上訴人麥帥新城E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耕鳴 上訴人麥帥新城F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明財 右當事人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續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2第三六三、三六四頁),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二月十九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游婷麟法官蘇瑞華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