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 劉景鴻 即被告
侯岱妍侯淑如 劉景清 侯明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明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2,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824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李祥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