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余玉梅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 律師被告 許杜韶玲
許子敬 許文苑 許子挺 李 許秋妍 許雯琦 許秋月 許秀香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程
蕭許玩玉 許秀真 許志宏 許文美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志祥 被告 范家豪
余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玖拾肆萬零參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拾肆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