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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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瑞選任辯護人黃勝文律師
主文陳柏瑞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柏瑞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毒聲字第630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觀察勒戒執行起算日期為103年8月27日,此有上開刑事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年8月27日103年度觀執字第617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準此,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自上述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