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庚○○被告壬○○○
甲○○○戊○○即 林罔 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戊○○(即 林罔市 )、己○、壬○○○、甲○○○、丙○○、丁○○(即葉丁○○)、乙○○為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辛○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死亡,雖訴訟程序因辛○生前有委任被告乙○○為訴訟代理人並不當然停止,然兩造迄今尚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知被告戊○○(即林罔市)、己○、壬○○○、甲○○○、丙○○、丁○○(即葉丁○○)、乙○○為辛○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上開繼承人戊○○等七人即應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二庭~B法官陳淑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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