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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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庚○○被告戊○○即 林罔市
丙○○辛○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己○被告壬○○○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淑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劉淑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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