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葳森文教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準備程序中擴張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七百四十六萬二千五百三十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二十八萬四千三百二十七元,除已繳三萬八千零八十三元外,其餘二十四萬六千二百四十四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