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㈣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㈣字第二一八號
上訴人己○○
癸○○戊○○甲○○被上訴人辛○○壬○
乙○○壬○丁○○壬○子○○壬○丙○○壬○庚○○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張耀彩
法官吳光釗法官王仁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書記官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