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黃崇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莊豐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珮儒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港簡字第107號
原 告 黃崇榮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
被 告 莊豐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珮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