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子鈞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禹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26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相關釋明文件所示,兩造間就本件債務未約定還款期限,是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但債權人未提出催告債務人清償之證明,故債務人應自支付命令送達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債權人請求逾前開第一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