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1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馬澤育

王澤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11月2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387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澤育、王澤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22日晚間9時17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路000巷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調查時陳述。

(二)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現場光碟1片。

三、經審酌被移送人間僅偶然相遇及行車糾紛,一言不合即互相動手互毆等違序行為情節,且考量被移送人均未以理性溝通意見,均使用暴力有害社會秩序安寧等裁罰時應參考的一切情狀,認應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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