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81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馬澤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民國109年11月2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9303879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馬澤育、王澤中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台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違序行為:
(一)時間:民國109年10月22日晚間9時17分前後。
(二)地點:台北市○○路000巷00號前。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認定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調查時陳述。
(二)現場監視錄影翻拍照片。
(三)現場光碟1片。
三、經審酌被移送人間僅偶然相遇及行車糾紛,一言不合即互相動手互毆等違序行為情節,且考量被移送人均未以理性溝通意見,均使用暴力有害社會秩序安寧等裁罰時應參考的一切情狀,認應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