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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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朴小字第1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黃盈智
被 告 洪鈞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368元,及其中新臺幣30,072元自民國
109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江靜盈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