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志洋
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吳意淳 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崔亞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清償2,000萬元及利息,主張其所有之房屋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然因債務人財務周轉不靈,導致該房屋無法回復登記,故請求無法回復登記之損害賠償及借款230萬元及利息共2,000萬元等語。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所示,借款金額為230萬元,逾此部分未提出其他釋明文件,尚難認定兩造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故債權人請求逾前項所示範圍,為無理由,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