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2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江佩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耀生陳姿綾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兆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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