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煌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0年度審易字第1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引用法條部分應補充「刑法第二十八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法條部分漏載「刑法第28條」之記載,參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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