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0年度家簡字第6號原告 吳景偉 法定代理人 林千鶴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 吳佳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