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懿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懿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紀懿華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曉微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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