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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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勞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乙○○
1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6,375,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96,24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民事第九庭
受命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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